不能起诉。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诉讼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当事人要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争议纠纷相关案例
案例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某欣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欣公司)与杨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某欣公司诉称其没有安排杨某任何工作,因此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辩称第一、杨某虽受雇于包工头,但实际山与某欣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第二、某欣公司虽没有直接管理,但包工头与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委托或承包关系。包工头对农民工的管理可以视为代表施工单位进行的管理行为。第三、违法分包情况下,用工主体责任理应由发包人承担。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15日,杨某由吴某某招用在某欣公司承建的楚天逸品工程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工资为200元/天,由包工头吴某某安排具体工作及支付工资。2012年7月25日,杨某在拆卸模板时受伤,随即被包工头和工友送往医院治疗。后杨某向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定杨某与某欣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2月12日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欣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第一、杨某随吴某某从事木工,不是某欣公司招用的劳动者,某欣公司不是用人单位。第二、杨某在从事木工工作期间,不受原告的劳动规章制度的约束和管理。第三、杨某的劳动报酬是由吴某某支付,某欣公司不支付杨某的工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用工主体责任”并不等同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判决某欣公司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某欣公司向杨某承担用工责任。
案例二——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张文某与长沙某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城北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煌城北公司)、易尚某、长沙某煌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张文某诉称其为中煌城北公司的混凝土运输司机,并向法院提交2014年4月、5月份的工资表、交货单、员工联系卡以及上岗证,证人曾某及杨某的证言证明双方符合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但一审、二审法院查明:某煌公司将混凝土运输业务承包给易尚某,双方签订了《混凝土搅拌车运输承包合同》。张文某系易尚某自行聘请的驾驶员,在某煌城北公司处进行混凝土运输。张文某的工资从公司处领取部分工资,剩余的由易尚某补齐,公司将支付给张文某的工资在应付给易尚某的运费中予以扣除。张文某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若违反纪律造成了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依据合同对易尚某进行相应的处罚。张文某听从某煌城北公司的调度和安排,公司对张文某等驾驶员进行日常管理,某煌城北公司的年休假、卫生安全等制度未适用于张文某。
二审法院认为:张文某系易尚某聘请,未与某煌城北公司未就成立劳动关系达成合意。某煌城北公司对张文某进行一定的管理仅针对承包任务而言,并非基于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易尚某从某煌城北公司获取运费收益,张文某的劳务报酬来源于易尚某获得的运费。因此,张文某与某煌城北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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