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要求投保人签订的多份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不同的保险标的有不同的保险利益,投保人就同一保险事故和不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签订的多份保险合同不属于重复保险的范围。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和同一保险利益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了多份保险合同,但每份保险合同的保险事故不同的,不属于重复保险。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重复保险的总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的总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应当分摊赔偿比例。各保险公司只需根据各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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