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
离婚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推定为:
1.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主要指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如夫妻一方事后签字追认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且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如下:
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
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有以下方面:
首先,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
其次,债权人仅能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但根据“家事代理制度”,对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
再次,对于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原则上不作为共同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举证证明,例如证明债务用于购置家庭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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