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业主接收房产的最长推迟时间是三个月,在此之后,若买方经过书面通知后,卖方在这三个月内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交房责任,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殊约定,否则买方有权解除该合同。然而,正常情况下,房屋的交接应当依照预定日期进行,不应有所拖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出售者迟延交付其房产,或者购买者迟延支付其购房款项,在经过书面通知并给予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都有权申请终止该合同,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倘若法律对此项事项未作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并无特别约定,那么他们都可以在受到对方向其发出的催告以后的三個月内行使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全文51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