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迟交付房屋所引发的纠纷,可以按照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若买卖双方已经达成均可接受的延期交付协议,且在购房者明确催促之下,卖方在规定期限内按时交付房屋者,购房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张解除合同,但有权向卖方索取因延期交付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
其次,如果卖方未能在购房者催促之后的合理期限内完成房屋交付,但能提供合理的延期原因,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无需解除购房合同。尽管此种情况并非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条款所致,但仍在购房者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如卖方因资金周转困难导致工程暂时停滞,现已恢复施工等,购房者可选择继续等待,同时要求卖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赔偿;
最后,若卖方在购房者催促之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亦无法提供合理的解释或一味推诿逃避责任,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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