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为什么,主要内容为“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既是对“经营者”的定义,也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性质的揭示和范围的确定.不正当竞争主体除了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参加具体的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活动.非经营者是不能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该行为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禁止的不正当竞争手段;行为足以使用户或消费者误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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