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从我国反法对不正当竞争的定义来看,并没有明确提出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主观故意性。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
“有人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竞争的故意”,而不可能会有过失。”我认为这种说法有不妥当之处。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谋求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和恶意的。
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的情况下违反反法的规定,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包装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的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近似;广告的经营者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发布的一些虚假广告。而且,我国反法的第10条第二款和第24条也有明文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和虚假广告、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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