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一定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吗?
时间:2023-04-12 16:40:19 33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股权转让一定要通过股东会决议吗?

其实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必须要通过股东会决议的。

一般来说公司内部股东与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是不需要经过董事会或者股权会决议,只需要双方签订好股权转让协议,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程序办理。

如果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那就必须要通过股东会决议,需其他股东超过半数同意或者放弃优先购买权。而且还需要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其他股东。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若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超过半数股东同意。还需要将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形式来同时其他股东并征求其同意,若其他股东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将视为同意,或者是在股东会上超过半数不同意转让的,那么不同意的股东就需要购买该转让的股权,若不购买的将视为同意转让股权。

二、股权转让的原则

我国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以限制转让为例外。

(一)自由转让为原则。作为股权转让的基本原则之一,其产生有其社会必然性:首先,能为投资者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其次,有利于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分离。公司做为独立法人,在其存续期间,法律规定其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罗马法谚说:“无论何人不负违反其个人之意思,留于团体中之义务”。在法律规制公司投资者不能抽回出资的前提下,立法者必须构建一套替代方案,使得投资者能够退出公司,避免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的混淆。这就是股权转让自由原则,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予以明确肯定。

(二)限制转让为例外。现代公司制度是建立在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之上,市场交易自由的过分强调,势必造成股东权利、有限责任的滥用,损害其他股东或企业的利益,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持续发展。因此,在坚持股权转让自由原则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某些特殊情形的股权转让予以规制。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关于公司发起人转让本公司股份的限制,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限定性规定等等。

三、股权转让后少计的费用可能有哪些

股权转让后少计的费用有:

(一)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二)租赁期满。

(三)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

(四)甲方对产权的承诺。

(五)维修养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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