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制度,在这个方面却止步不前,进展缓慢,通过2001年发生的“处女‘嫖娼’案”的审判结果尤可窥其一斑。在此案中,少女麻旦旦被非法拘禁两天,受到威胁、恫吓、猥亵、殴打,做过两次处女检查,还被要求承认有卖淫行为,麻所受最大的损害是精神方面的,但法院判决有关公安机关除赔偿医疗费外,仅赔偿麻因被限制两天人身自由的损失74.66元,而对其精神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这样的判决结果显然不符合现代法治社会所要求的公平公正原则。
国家赔偿是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行使职权时,因违法造成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损害时,由国家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是衡量一国民主与法制健全与否的标志。
在我国,随着《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国家赔偿制度的正式确立。但我国国家赔偿范围未规定因侵权至精神损害可以给予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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