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一般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
1、公开性原则。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采购的法律、政府、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增加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坚决反对搞“暗箱操作”。
2、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应以市场方式进行,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机会均等,并受到同等待遇。允许所有有兴趣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者参加竞争,资格预审和报标评价对所有的投标人都使用同一标准;采购机构向所有投标人提供的信息都应一致;不应对国内或国外投标商进行歧视等。
3、效率性原则。效率性原则要求政府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大幅度地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平竞争、货比三家,好中选优,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可以购买到更多的物美价廉的商品,或得到高效、优质的服务,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改革的最佳结合。
4、适度集权的原则。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财政部门归口管理政府采购,而我国政府采购目前需要由许多部门协调配合进行。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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