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采购法》及《特区采购条例》等相关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因情况特殊需变更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变更不能改变合同订立的目的;
(二)合同变更的原因应归属于双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客观因素;
(三)合同变更不能规避政府采购的强制性规定;
(四)合同变更应协商一致,严格限制单方变更;
(五)合同变更应采取书面形式对相应条款予以修改。
一、政府采购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
明确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的原则和条件以及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后责任如何承担。
政府采购合同虽然是一种民事合同,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但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是经过法定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确定的中标、成交结果,这个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人都不能非法改变。基于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性,必须禁止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同时,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会导致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情况的发生。在这种情况发生后,政府采购合同就不能继续履行,必须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如果上述情况是由于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的原因造成的,因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基于以上考虑,本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二、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
采购合同变更的方式包括两种:一种是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另一种是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变更方式。当事人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受损害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采购合同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情形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机构裁决变更相应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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