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严肃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加强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必须明确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除非确实需要,才能根据工程变更分级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并严格遵循部、省各有关规定。
2、各级工程变更设计的管理与审批必须以确实需要、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兼顾建设各方利益等为基本原则。
3、工程变更项目不得将同一工程细化分解成多次、多项小额工程变更设计上报审批。
4、在工程变更设计过程中,不得相互串通作弊,不得通过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变更设计的审批,杜绝工程变更设计中的各项腐败行为。
5、提出变更设计申请时,必须随附完整的工程变更设计资料,即申请报告、变更理由、原始记录、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造价计划书等。
6、对于工程变更设计,驻地监理人员必须严格把好第一关,根据工程现场实际数据、资料严格审查所提工程变更理由的充分性与变更的必要性,合理、准确地做好工程变更的核实、计量与估价,切实做到公平、合理并按规定程序正确受理。
7、为避免影响工程进度,工程变更的审批应规定严格的时间周期,一般在7~15天内批复。
8、工程变更设计经审查批准后,由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复下达工程变更令,承包人应按变更令及批准下达的变更设计文件施工,并相应增减有关工程费用。
一、工程变更的内容
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或质量做出的变更。工程变更一般伴有费用变化,变更的范围也是非常广泛。工程变更的定义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的变动,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的调整,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以及合同主体的变更等等;而狭义的工程变更只包括以工程变更令形式变更的内容,如建筑物尺寸的变动,桥梁基础型式的调整,施工条件的变化。
二、工程变更的原因
工程变更的原因既有发包方、承包方的原因,又有监理方设计方的主观原因,还有不可抗力的自然寄生客观原因等。
1、勘察不到位引起的变更。
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没有进行现场地质勘察就直接进行设计,二是没有对设计方案进行针对性勘察。
2、设计不合理引起的变更。
3、建设单位提高建设标准而产生的变更。
4、未按招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引起的变更。
5、工程量计算有误造成的变更。
6、施工现场情况变化发生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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