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必须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畅通;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行驶证,养路费缴讫证,不准涂改、转借、伪造,驾驶车型必须与准驾车类相符;
(三)严禁酒后开车和交无证人开车;
(四)驾车时不准吸烟、闲谈、睡眠不足不准驾驶车辆;不准超载,强超硬会,驾驶室超员;会车时一定做到礼让三先,夜间会车要互闭远光灯,上坡不准曲线行驶,下坡不得灭火滑行;
(五)行车必须注意掌握车、马、行人动态,特别是通过繁华街道,村镇和危险地段,随时做好停车准备,以防万一,通过交叉路口时做到一看、二慢、三通过,未判明火车动向时,决不冒险通过铁路;不得违章停车,妨碍交通。
(六)对车辆要做到勤修理,勤保养、勤检查,各部件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不准带病出。
(七)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实接受十次肇事九次快的经验教训,做到宁三分,不枪一秒,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八)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
2、不准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
3、不准将车交给没有驾驶证的人驾驶。
4、不准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5、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6、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7、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械失灵的车辆。
8、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9、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过渡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10、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须带安全头盔。
11、车门、车箱没有关好时不准行车。
12、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放行,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有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
一、机动车的分类
车辆分类是各车辆标准体系中的基础内容,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车辆分类方法,相互间既存在交叉引用,又各有侧重和不同,只有正确地理解和把握不同分类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明确具体定义的内涵与外延,才能在机动车查验实践中精准运用相关的标准条款,准确核定车辆类型,正确出具查验结论。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是汽车行业的通用性分类方法,主要用于一般概念的确定,以及统计、保险、政策制定和车辆管理等内容的分类。
GB/T3730.1-2001中关于车辆分类的规定
该标准也是《产品合格证》中车辆名称的主要命名依据。GB/T3730.1-2001中规定:
乘用车是指在其设计和技术特征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汽车,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座位。它可以牵引一辆挂车。
商用车辆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的汽车,并且可以牵引挂车。包括客车和货车。乘用车不包括在内。
(1)客车: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的商用车辆,包括驾驶员座位
在内座位数超过9座。客车有单层也有双层的,也可牵引一挂车。
(2)货车:一种主要为载运货物而设计和装备的商用车辆,它能否牵引一挂车均可。
二、机动车的相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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