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4、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存在两个赔偿义务人:
(1)雇主责任: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赔偿责任;
(2)雇员连带赔偿责任:雇员因重大过错(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受雇的机动车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
(1)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应负全部责任、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损害是由雇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并判令其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雇员仅负同等、次要或者没有责任的,雇员不承担赔偿责任,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认定雇佣关系的核心标准是看雇员是否以提供劳务为内容,以及是否受雇主控制、指挥和监督。
从事雇佣活动存在两个并列认定标准:
A.主观标准: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B.客观标准: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也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即从雇员执行职务的外表看,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与雇主指示办理事件的要求相一致)。
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必须以雇佣关系为前提;对于劳动合同关系等非雇佣关系则不适用雇员重大过错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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