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喝酒行为中的注意义务责任基础确定以后,在实践中如何分配这项责任,笔者认为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共同喝酒行为人仅对他人因共同喝酒而引发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责任。喝酒是一项人为产生危险性的行为,任何人在喝酒之前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会给自己带来危险,每个人都有责任控制喝酒行为,防止自身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这是基本的自我保护安全义务,而其他人的注意义务仅是补充性质的。如果本人对自己的安全义务都不加以注意,就没有理由要求别人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所以任何人对自己喝酒行为不加以控制,就会给社会和自身增加风险,应对因喝酒引发的自身损害后果负主要责任。
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有多大权利就应当承担多大义务,这是一项亘古不移的法理。尽管共同喝酒行为人负有注意义务,其不履行注意义务与他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但这种注意义务和相当因果关系都是有限的。在共同喝酒行为中,行为人对他人没有强迫其不饮酒的权利,最多只有提醒、劝告的权利,正如西欧中世纪政治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在其实在法人法思想中指出,任何私人都无权强迫别人过正当的生活,他只能提出劝告,但如果这一劝告不被接受,他也没有权力强迫。[13]而劝告的权利是微弱的,这种权利不具有强制力,当这种权利无法得到时也难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实现,所以与这一微弱的权利相对应的是,义务和责任也应当居于次要位置。
当然这种次要责任是基于通常的共同喝酒中行为人过失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故意使用强迫饮酒的方法伤害他人身体,或使他人醉酒发生损害事故,或唆使未成年人喝酒引发损害的,则属于故意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
二是共同喝酒行为人仅对通常情况下普通人能够预见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因为共同喝酒不属于具有特定契约关系的注意范围,根据普通人的合理注意原理和相当因果关系原理,行为人只对一般意义上普通人能够预见的喝酒易引发的损害承担责任,如酒精中毒造成身体的伤害,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的损害,酒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的损害等。而对普通人通常情况下不能预见的损害后果不负侵权的责任,如共同喝酒的其他人酒后犯罪、殴打他人,饮用假酒造成身体伤害,酒后自毁财物等等。
一、哪些属于合同过错责任
过错一般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所谓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是指当事人明知自己违反合同后会发生有损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
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是最严重的过错。过失,则是指当事人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到自己违反合同可能会发生有损于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有损于对方利益的结果。换言之,债务人未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以至于发生了违约后果。
一般情况下,根据债的性质、利益关系及认定责任的需要而将过失分为如下二种:
1、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完全不注意,或是缺乏技术或注意达到惊人的程度。如果一个行为极明显的不合法并有损于他人,即使一个疏忽之人也能加以避免,行为人连这种注意也没有尽到,就是构成重大过失。
2、轻过失。轻过失又称为一般过失,是相对于重大过失而言的。有些学者将轻过失分为抽象轻过失和具体轻过失。抽象轻过失,是指欠缺某种法律上的注意。此种注意称为“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者“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果按照一个普通人依一般交易观念所应尽的注意,或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应有的注意标准衡量,债务人确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则没有过失,否则即为有抽象的轻过失。具体轻过失,是指欠缺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一般说来,一个合理的、普通的债务人在处理自己的事务时,总是比处理别人的事务更为谨慎、小心。所以,在某些交易中,法律要求当事人应具有比“交易上必要的注意”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更高的注意义务,这就是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的注意。如果债务人未尽到此种注意义务,则具有轻过失。许多大陆法国家以债务人对抽象的轻过失负责为原则。但在例外的情况下,要求债务人应对具体轻过失负责。
全文1.6千字,阅读预计需要6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