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共同喝酒的侵权责任规定是法律当中明确地规定共同饮酒人是有一定的作为义务的,如果没有履行相关的作为义务,那么就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基于饮酒行为而引起损害并带来责任追究相对困难的问题,集中存在于共同饮酒人之间,特别是部分共饮人由于饮酒而给自身带来人身、财产损害后如何追究其他共饮人责任的问题。
(一)共同饮酒人的作为侵权行为
对“法律上的特别要求”进行准确定位,需要进一步探讨共饮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从行为的角度,行为可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是指行为人积极的举止动作,即有所为。不作为是指不做某件事情,从外界的表现来看行为人乃是处于消极的静止状态。被认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不作为,必须是违反了某种作为的义务。具体到共同饮酒人的侵权行为,从作为的角度,要求侵权人积极的实施加害行为。具体表现为:劝酒人明知被劝酒人存在不能饮酒的身体条件而强迫、劝说被劝酒人饮酒,从而导致被劝酒人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上,这种所谓的“鸿门宴”并非司法实践共同饮酒人侵权行为的常态,法院受理的案件以共饮人不作为侵权为主,一方面恶意劝酒背离情谊行为的本旨,另一方面“强迫”、“劝说”实际上很难证明。本文亦着重探讨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二)共同饮酒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
在理论上,作为义务具有特定的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其一,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如遗弃。其二,来自业务或职务上的要求。如消防员的救火义务。其三,来自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比如行为人不慎将石块落在马路中间,其对来往车辆之行车安全危害很大,行为人有将石块移走的义务。王利明教授认为:“同饮者实施在先行为会引发一种在后的照顾义务,这一义务不是经济活动产生的,是一个在先行为产生的。”其四,契约约定。其五,具体的紧密生活关系与社会性密切关系的存在,使得人们产生了在危机时刻给予帮助的信赖。此外理论上还有所谓的“同舟无害扶助义务”,主要指危险共同体内部成员相互之间的帮助义务,比如登山小组的成员。该义务产生于如下条件下,且缺一不可:第一,成员同处于封闭无其他救助之空间;第二,扶助之行为无甚害于行为人之生活资源;第三,关系他人生命、身体、健康等非财产性生活资源之重大变动。这里的不作为侵权具体表现为:共饮人在饮酒的过程中,在其共同创设的饮酒环境下,饮酒人增加了自身面对危险的可能性。
一、喝酒侵权责任的规定内容是什么?
在与亲朋好友的共同饮酒中,非强制礼节性劝饮是传统民风民俗,如果饮酒出事,饮酒人要自行承担过度饮酒造成的损害后果。如果亲朋好友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存在以下情节,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第—是强迫性劝酒,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对方喝酒,或者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第二是明知对方不能喝酒,如明知对方的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
第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自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第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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