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有管辖权;
2、被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无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问题的声明;
3、申请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持有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当事人被拐卖、救助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四、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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