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功与自首司法解释
立功与自首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二、什么情况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可以被认定为自首的情况有:
1.犯罪分子在受到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投案;
2.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
3.在受到司法机关或其他组织调查、教育过程中,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4.有委托他人代为投案;
5.明知他人报案后,无逃离,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供认犯罪事实的;
6.曾向办案机关以外的组织或有关负责人主动投案;
7.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三、自首可以取保候审吗
自首满足以下法定条件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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