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案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由婚姻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婚姻当事人是否存在违反婚姻实质要求的事实,便于人民法院及时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送审理结果,也便于当事人申请和参与案件审理活动。此外,属于无效婚姻的情形有: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3、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案件的非讼性是合理的吗
婚姻无效案件的非讼性是合理的。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因违反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两性违法结合。无效婚姻是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申请婚姻无效的原因,是违反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但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法定的导致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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