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冷静期对诉讼离婚有影响吗?
离婚冷静期不影响诉讼离婚,影响的只是民政局协议离婚,因此,离婚诉讼不受30条冷静期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哪些情形可以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起诉离婚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诉讼离婚的具体办理方式为:
原告准备好民事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明、财产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立案后通知对方应诉,组织庭审后做出是否同意离婚的判决。法院出具离婚判决生效后,便具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无需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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