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有什么需要注意的事项吗?
时间:2023-10-16 05:40:10 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离婚冷静期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申请当天不算是冷静期。冷静期通常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发出《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三十天内开始计算。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也就是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从那天开始算起:

1.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

2.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3.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冷静期可以撤回吗?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不得办理离婚登记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可以撤回。

离婚冷静期是指离婚后的一段时间内,双方不得办理离婚登记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因此,离婚冷静期可以撤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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