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贵州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检一起10万元借款纠纷中的一张借条进行签名笔迹鉴定。基本案情是:原告是被告的公司的部门经理,案发前一年半被告向原告提出请原告向其姐借款10万给自己作流动资金,并要求由原告本人写借条,再由被告签名,原告答应并提出须与其姐联系款项后才行。一年半后,诉讼发生,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各持己见,都要求对借条的签名进行鉴定。受理后,检验发现该签名有笔画不完全,部分笔画抖动弯曲,部分运笔欠流利,部分比例失调等现象,反映出一些摹仿书写的特点,疑为摹仿,但仔细检验并与大量的样本比较,又发现相互在签名风格与水平、写法、笔顺、起收笔、细节运笔、笔力和部分比例特征上相符合,而且符合点价值较高,鉴定一时陷入困难。通过研究样本,我们发现样本签名书写人注重签名的好看和艺术性,注意签名的练习、提高和创意,样本签名书写水平明显高于样本其它字迹的书写水平,经过反复的综合分析评断,我们认为检材与样本的差异与符合反映出的是神似形不似而非形似神不似的关系,判断检材为伪装签名,从笔迹特征上充分地认定了签名人。法院判案后证明了该鉴定结论的正确性。
伪装签名是指签名者出于某种个人原因,为逃避签名的法律责任,在书写签名时,主观故意进行伪装书写形成的签名。鉴定实践中,出现了伪装签名的一些案例,如某些询问(讯问)笔录的被询问(讯问)人的签名,某些诈骗案件中诈骗人在作案过程中书写的签名以及某些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中的当事人签名等。在签名笔迹鉴定中,对签名笔迹进行分类是可行、必要和有利的。从鉴定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可以将签名笔迹分类为正常签名、书写条件变化签名、伪装签名和伪造签名四种。就正确鉴定的结果而言,前三种均是真实签名即本人书写,后一种签名是非真实签名即非本人书写。
分析和研究对伪装签名的检验鉴定,是文检工作现实的需要。摹仿签名是伪造签名的一种,是伪造者智能技能的较高水平表现,因此成为签名笔迹鉴定中的难点,文检界对摹仿签名进行了大量深入的理论和实践研究,著述颇多,研究和应用效果良好。伪装签名的鉴定与摹仿签名的鉴定一样,难度较大。由于伪装签名在实践中出现的数量相对较少,学术上对其研究亦相对稀少,在鉴定实践中容易出现失误,一是书写人的伪装影响鉴定人对笔迹特征的认识,二是伪装签名容易被误为摹仿签名而造成鉴定的另一种失误。因此,将摹仿签名归类于伪装签名的观点是不准确、不妥当的,应该定义和区分二者并在实践中注意把握。简单地说,伪装是隐藏,隐藏是是;摹仿是伪造,伪造是非。关于文检界提出的自己摹仿自己书写的方法,笔者认为从鉴定的角度仍应归类于伪装而非伪造书写的方法,是一种极特殊的伪装方法,本文拟不论及。
一、伪装签名与摹仿签名的相同点
都有主观故意的思想。伪装签名书写人有主观故意的伪装,即需要、可以或必须伪装;摹仿签名书写人有主观故意的伪装,即需要、可以或必须伪造,二者都有现实的需要和利益的驱动。在思想上,二者都有签名书写前的预谋计划,都可谓殚精竭虑,千方百计,倾其全力,唯恐暴露自己,不能达到目的。
均有非正常的外在反映。较之与正常签名笔迹,伪装签名常有书写不自然,不连贯,多笔少划,部分比例失调,部分抖动弯曲等现象,摹仿签名常有书写不自然,笔力均匀,形快实慢,抖动弯曲,重描和另起笔等现象。
都是签名笔迹鉴定的疑难点。一方面,伪装签名和摹仿签名都不容易被准确判断,伪装签名因伪装影响,笔迹特征不易被正确和全面认识,综合评断难度大,摹仿签名因摹仿影响,摹仿人的笔迹特征较少出现,而出现的被摹仿人具有的笔迹特征又容易被当成摹仿人的书写习惯,综合评断难度大;另一方面,在鉴定实践中,二者容易被混淆。
二、伪装签名与摹仿签名的不同点
形成的条件不同。伪装签名一般是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形成,书写人的伪装书写活动受到现场和个人能力的制约,而摹仿签名是单方独立伪造形成,书写人的伪造书写活动受到所占有的被摹仿人笔迹材料和摹仿者个人能力的制约。
形成的根本目的不同。伪装签名的目的是隐藏,是为了尽量不是,以期逃避和否定签名的法律责任;摹仿签名的目的是伪造,是为了尽量是,以期嫁祸和确定他人担负签名的法律责任。
二者的本质不同。就鉴定而言,伪装签名是伪装的书写活动,是形不似而神似,是书写人个人书写习惯与伪装产生的表象特征的矛盾统一体,而摹仿签名是伪造的书写活动,是形似而神不似,是书写人个人书写习惯与他人具有的书写特征的矛盾统一体;伪装签名一般能够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认定书写人相对容易,而伪装签名一般较少能够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习惯,否定被摹仿人书写容易,认定书写人难。
正确鉴定的结果不同。从正确鉴定的结论看,伪装是隐藏,隐藏是是,因此伪装签名的正确鉴定结论应该是真实签名即本人书写,而摹仿是伪造,伪造是非,因此摹仿签名的正确鉴定结论应该是非真实签名即非本人所书写。
三、如何正确鉴定伪装签名
伪装签名的鉴定难度大,主要的困难在于对伪装签名的正确识别和判断。要正确地鉴定伪装签名,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充分了解和分析案情。客观准确、全面充分的案情,是正确判断伪装签名的有利条件。无庸置疑,伪装签名有书写人进行伪装书写的主客观需要。书写活动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在场的情况下完成,书写人一般有签名书写前的预谋计划,书写人无论社会知识和经历,还是思想和法律意识等都有较高的水平。
全面细致地分析检材,正确判断检材性质。伪装签名常反映出书写速度变化,多笔少划,比例失调,夸大或缩小某些笔画,某些运笔不自然,有部分抖动或弯曲甚至停顿等现象,依据书写人的书写水平,具体的反映现象有所不同。但伪装书写时受双方在场的条件限制,其伪装的具体手法受到限制,即书写人始终处于既要尽力伪装书写得不象,又要不被对方发现的矛盾之中,而且,伪装的能力受到其个人认知和书写能力的限制,因而伪装的结果一般不致相当严重。详尽分析检材的具体反映现象,正确判断检材性质,是检验伪装签名的重要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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