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7月4日,重庆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纪某),将山西省晋城市某改造工程项目,整体转让给山西省晋城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马某某),双方为此签订了一份《项目转让合同》。
事隔一年以后,纪某指控马某某仿冒其签名,伪造《项目转让合同》,要求马某某为其偿还部分债务。
纪某,原为河南人,后取得香港户籍,即回大陆到处投资,在山西省晋城市有涉嫌私刻公司印章行为;在重庆、昆明等地有金融诈骗行为。据了解,纪某在香港因信用证恶意透支,已上黑名单,到香港一入境,就会被扣押,现居无定所,四处流窜。
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重庆市公安局对《项目转让合同》上甲方处纪某的签名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倾向不是纪某本人所写。身为山西省晋城市人大代表的马某某对此鉴定结论不服,提出到公安部重新鉴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后,因几位鉴定人无法形成一致的鉴定意见,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这样一来,此案更加复杂化了。《项目转让合同》上纪某的签名是否纪某本人所写,合同是真实的还是伪造的,这关系到案件的进展,关系的马某某的名誉。两次鉴定几乎使送检部门和当事人失去信心。
万般无奈之下,山西省公安厅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文痕处联系,希望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的帮助下,弄清这一久拖不决的案件真相。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受理此鉴定后,文痕处的专家邀请国内文书鉴定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案件进行了会检。
经过会检,大家一致认为此案确有一定难度,主要是需要鉴定的签名字数少、特征少,但经过认真、细致的检验,全面、客观的分析,大家终于形成了一个统一的鉴定结论:《项目转让合同》上纪某的签名是纪某本人所写。
送检单位得到有明确鉴定结论的鉴定书后,十分高兴,表示:这下好办了,明了真相,可以定性了。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帮助公安业务部门解决众多侦查工作中的技术性难题中的又一个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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