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收容遣送办法》进行违宪审查
时间:2023-04-24 20:13:07 44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8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第90条第2款规定,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我们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认为国务院1982年5月12日颁布的,至今仍在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与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相抵触,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

5月14日,一份题目为“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传真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建议人在落款处郑重签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俞江,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腾彪,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许志永,北京邮电大学文法学院。三人还有一个共同身份:法学博士。和一般的公民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修改法律的建议不同,这份公民建议书非同寻常之处在于,是公民依照《立法法》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有关法规进行违宪审查的举动。可以说,这份薄薄的公民建议书,以民间形式启动了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程序,罕有先例。“这正是我们三个提交这份建议书的目的所在:促动我国违宪审查机制的有效建立。”公民建议书的执笔人许志永郑重其事地说。

直接引发他们递交这份公民建议书的动因,是近期湖北青年孙志刚命丧广州收容救治站事件的发生。

“难受,说不出的难受。”面对一个和他们年龄相仿的鲜活生命无辜逝去,三位法学博士道出了同样感受。而在情感背后,他们更多地融入了法理的思考。

因为俞江现在武汉,三个人通过电子邮件往来形式对此事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讨论,经不断碰撞修改,几易其稿,用半个月时间,形成了这份建议书。

在公民建议书中,他们写道:《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有关规定,实际上赋予了行政部门具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而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立法法》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我们认为,《收容遣送办法》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中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内容,与我国现行宪法以及有关法律相抵触,属于《立法法》中规定的‘超越权限的’和‘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行政法规,应该予以改变或撤销。为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

“这不仅是针对孙志刚的个案,我们关注的是制度本身。应建立并启动一整套完备的违宪审查机制,才能不断地除弊革新。”

对这份公民建议书达到的效果抱有多大希望?面对记者的提问,三位法学博士并未讳言他们的隐忧和尴尬。

“《立法法》中规定了公民有提出审查建议权,但并未规定对公民建议的反馈程序和渠道。”俞江的担心是,“人家想理就理,不想理睬,就可能泥牛入海。对于一般公民来信,往往都转入部门工作建议了。”但显然,公民的道义与责任感,给予他们更多的是热情和冀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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