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张店一家美容院打工的李女士,今年4月份劳动合同到期了,正巧她在老家的母亲生病,为此她没有续签合同,便回老家照顾母亲。2个多月后,她再次回到美容院,希望能继续工作。
美容院的老板表示,李女士想回来可以,但一切要从头开始,必须要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而且还要重新试用2个月。李女士不能理解,自己并不是新员工,为什么还要再经过试用期呢?
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的关律师表示,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既然美容院之前已对李女士进行了试用,就不应再考核、再试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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