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监管银行)
乙方:(开发公司)
为保证预售商品房相关工程建设的资金需要,甲、乙双方根据《石家庄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乙方开发建设的坐落于,项目名称为,幢号为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万元,合计始监管资金总额为万元。
五、乙方需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应如实提供经监理单位盖章确认建设工程形象进度完成的证明。
若因发生较大的工程变更或设备更型等需要超过原定资金使用计划支取、涉及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还应提供设计单位或规划部门的变更核定单及建设费用调整预算书以及设备定购单。
六、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取、使用监管资金总额内资金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支取条件的,予以支取;不符合支取条件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和理由。
十、项目竣工交付后,双方办理结算手续,注销监管账户,同时将注销账户的证明报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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