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大致有三种情况: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完成工作任务的,(五)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三)劳动合同订立的客观条件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订立的劳动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需要裁减20人以上或者20人以下,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计划,可以裁减人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
(2)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3)企业变更生产后仍需裁减人员,(四)订立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条件发生的其他重大变化,导致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在试用期内解雇员工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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