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希望再生的债务人,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商,并借助法律强制性地调整他们的利益,对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破产重整:1)仍由企业管理层管理,企业拥有法人资格,但在破产管理人的监督之下.
2)重整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一般情况下(1)申请重整(2)决定重整(3)提出重整协议(4)按协议各方履行义务(5)重整完了(6)终结破产程序或者破产清算,重整协议一般在决定重整之后的6个月内通过,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6个月;
3)新修订的破产法没有明确规定重整期限,根据立法意图可以推知重整期限应当在重整协议中明确规定;
破产制度是市场经济中一项基本制度,它是市场经济的退出机制。根据现代破产法理论,破产已经不是简单的破产清算,而是包含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等拯救豁免制度,使那些陷入债务困境,支付不能的企业能够恢复正常的运营,能够重新清偿债权人,其间所涉及到利益主体众多。特别是在公司破产重整、和解过程中涉及到了诸多了利益相冲突、混和的主体。可以说,公司重整是一个公司的重生:从公司被法院裁定进入重整程序开始,公司就开始了重生之路。重整人接管公司,监督人对重整人进行监督,关系人会议是意思机关,法院对重整的全过程监控。公司的运营掌握在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其权利结构,犹如一个同质不同名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公司的良好运营系于重整人、监督人、关系人会议的权利义务制衡。重整治理就是确立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达到公司良好运行,最后清偿债务的目的。同样对和解来说也是如此。只不过,和解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和议,法院处于一种消极的状态。和解更多的体现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重整和解程序的一个特性就是保持企业的运营。运营中的治理问题不可避免,而重整和解不同于一般的公司治理,具有其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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