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层面上,破产可以分为破产清算与破产重整两个主要类别。
其中,破产清算实质上就是指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到期债务、而且其自有资产并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乃至呈现出明显的偿还能力匮乏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流程与规范,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且彻底的清算以及合理的分配,以便清理未决的债权债务关系,最终达成债务解决的目的。
而作为与之相对立的另一种破产形式,破产重整则主要是针对于那些已经或可能具有破产承受力,但是仍然存在挽救可能性的企业而言。
这就需要各方利益相关者通过深入的协商,同时借鉴法律强制性的调整手段,对这些具有潜在挽救价值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方面的整顿及债权债务关系方面的清理工作,使它们能够摆脱困境,重新获得良好的运营状态与盈利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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