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哈尔滨市确定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590元,将原执行的360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438元,将个人缴纳部分三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公积金)152元纳入最低工资标准中。其中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全省上年平均工资标准测算,其它按全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测算。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按要求,由用人单位代个人缴纳(个人缴纳部分)三险一金,发给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438元,如用人单位不代缴的,发放工资标准不得低于590元。
由于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590元含三险一金,已无法对应现行等级工资标准,对仍实行等级工资的用人单位,要按照职工等级工资标准,按岗(职)位对应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对应后的等级工资标准高于工资指导价位标准的,可按原标准发放。今后执行等级标准的用人单位要逐步向岗位工资过渡。
实行计件工资的企业,应按本企业实际情况,合理测算和调整计件单价,其相应的折算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用人单位提供食宿的饮服行业,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生产任务不饱满,但劳动者仍按用人单位要求,实行正常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调整人员和岗位,为劳动者提供正常工作任务后,方可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相应规定。
对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人员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在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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