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违法侵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政府在依法报批征地前,应当事先将所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事先知情权)3。提前征地现状的调查结果必须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确认调查结果的权利)
4。根据农民的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提前申请听证权)
5。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是各级政府上报和批准征地的必要材料。(参与审批的权利)
6。人民政府应当自征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10日内,将批准结果公告征地农民。(有权知道答复的结果)
7。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将公布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知情权)
8。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应当进一步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有权批准调查结果)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计划的听证权)
10。未依法公告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求公告权和拒绝赔偿登记权)
11。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征地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请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的,有申请协调的权利和申请裁决的权利。(争议赔偿标准的权利)
13。如果土地补偿费没有缴足,我们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停止建设。(拒绝行使行政命令权)
14。经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征地,土地贫瘠的,经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占地行为。(非法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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