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在依法报批征地前,政府应当将预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告知被征地农民;(预告知权)。提前征地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确认;(有权确认调查结果)
4。经农民申请,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提前申请听证的权利)
5。被征地农民的知情确认材料是各级政府申请征地审批的必要材料;(参与审批的权利)。人民政府应当自征地批准文件签发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地农民公布批准结果;(答复结果的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国土资源局应当公告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补偿知情权)。办理土地补偿登记手续时,应当进一步核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有权批准调查结果)
9。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者需要听证的,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赔偿计划的听证权)
10。未依法公告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并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求公告权和拒绝赔偿登记权)
11。未依法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请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12。因未按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的,有权申请协调;有权申请裁决;(有权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
13。土地补偿费未足额到位的,有拒绝交出土地的权利和阻止建设的权利;(拒绝履行行政命令的权力)
14。经批准后两年内不实施征地,土地贫瘠的,经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复耕。(农权恢复)
1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占地;(违法举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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