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预征知情权。在征地依法报批前,政府应将预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2、调查结果确认权。预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
3、申请预征听证权。经农户申请,国土资源部门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4、批复结果知情权。土地征收批复文件下达后10日内,人民政府应将批复结果公告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5、土地补偿知情权。土地补偿征收公告后45日内,由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6、补偿方案听证权。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7、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8、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9、土地复耕权。土地征收批复2年内没有实施,造成土地荒芜的应由批准的政府批准收回,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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