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用的农民享有以下权益:
一是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
二是预征知情权;
三是调查结果确认权;
四是申请预征听证会的权益;
五是参与报批的权益;
六是批复结果知情权;
七是土地补偿知情权;
八是调查结果核准权;
九是补偿方案听证权;
十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补偿登记权;
十一是要求公告权和拒绝办理补偿、安置手续权;
十二是对补偿标准争议解决的权利;
十三是拒绝履行政令权;
十四是恢复耕种权;
十五是违法举报权;
十六是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权。
一、征收土地的程序有什么
征收土地的程序具体如下:
1、发布征地公告;
2、征询村民意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4、拟定“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5、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8、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9、土地补偿登记;
10、实施补偿安置方窦和交付土地。
征收土地就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的强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种政府行为,是政府的专有权力;
2、必须依法批准;
3、补偿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补偿费,造成劳动力剩余的必须予以安置;
4、强制性;
5、权属转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权属于国家,不再属于农民集体;
6、征地行为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
征收土地实行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审批制度。国务院的批准权如下: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
其他的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在征用土地的审批中,要征用农用地,首先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同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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