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农村户籍变更为城镇户籍,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没有农村集体户籍,就不会有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协商程序,决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分配土地补偿款。在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已经加入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要求缴纳相应份额的,应当给予扶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另有规定。第二,哪些土地征收应当由国务院审批(一)征收基本农田或者征收含有基本农田的土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为一般耕地。(3)其他超过70公顷的土地。
也就是说,征用土地超过70公顷的,无论是哪种类型的,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包括除耕地以外的所有土地,也包括35公顷以下的土地和70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其总和超过70公顷。(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管道、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涉及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占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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