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刑事诉讼的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有犯罪事实即已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这类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猜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罚。如果其行为只构成犯罪,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应立案。三、属于自己管辖如上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必须管辖,无论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必须不管,管辖的必须越权。
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的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150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以后,指定审判员书面审查以下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是否明确;
3.起诉书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
(1)起诉书中涉及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
(2)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证据种类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
(3)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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