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中公诉和自诉的区别
刑事诉讼中公诉和自诉的区别如下:
1.案件来源不同,前者是由民检察院提起的;而后者通常是由被犯罪行为侵害的个人或者他的监护人等直接向法院提起的。
2.两者的危害程度和犯罪性质不同,前者的犯罪性质比较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大,而后者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多数不算严重,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比较小。
3.审查程序不同,前者实行程序性审查,后者则应经二次审查。
4.两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相同。
5.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不同。
6.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时间不同。
7.举证责任不同。
8.刑罚处罚的轻重不同。
9.案件的可分性特点不同。
10.审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如下: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案;
4.侵占案。
三、刑事诉讼中应当查明的事实包括哪些
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
1.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2.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3.立案侦查的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6.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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