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约定金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时间:2023-05-03 09:24:30 20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立约定金合同效力的独立性

定金合同为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该规定,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应取决于主合同的效力。认定立约定金合同的效力具有独立性有实践意义。理由如下:

(一)主合同签订已生效的立约定金合同的目的即达到

立约定金合同为担保主合同的订立而设立,立约定金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即违约方应承担定金担保责任;一旦主合同签订,无违约行为发生,立约定金合同的目的已经达到,使命已经完成,立约定金合同已发挥了作用。以后来签订的主合同无效来否定已完成任务的合同的效力不妥。

(二)立约定金非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

在主合同基础上设立的定金有解约定金、违约定金。违约定金具有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作用,其前提条件是主合同有效;解约定金具有担保当事人不轻易解除合同的目的,其前提条件也是主合同有效。主合同无效从合同必然无效。为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而设立的立约定金,不在主合同基础上担保主合同履行、不轻易解除等目的而设,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制约。

(三)立约定金合同与主合同效力分割与一致的效果比较

二、定金合同是诺成合同吗

定金合同不是诺成合同,是实践合同。诺成合同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所以说,定金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违约是要付出赔偿的。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定金罚则】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担保作用有哪些

(一)定金是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明。定金是双方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的,其比例不得超过合同目标总额的2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生效。

(二)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形式。按照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双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定金罚则的制裁,必须认真履行合同的义务,这就体现了定金的担保作用。当然,采取定金担保,违约一方仍然要按具体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不能以定金代替。

(三)定金具有预先支付的作用。当合同履行后,支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折抵价款。在后一种情况下,定金又起到了预先支付的作用。但是,这与预付款是不同的。预付款不起担保作用,不存在不返还或双倍返还的问题,它只是一种结算办法,在合同履行后进行结算时多退少补。因此,在订立合同时,预先支付的钱款是定金还是预付款必须明确,以免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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