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保证合同独立性的约定有效吗?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属于从合同,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一般来说,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亦无效。即使双方在合同中声明,保证合同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国内贸易中还未承认独立担保的有效性,担保合同应当依附于主合同而存在。
二、保证合同的独立性是什么样的
保证合同从其涵义上来说,是指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由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设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是指保证合同尽管属于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保证合同能够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
保证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发生或存在的相对独立性,即保证合同也是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保证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样,须有当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而发生,与被保证的合同债权的成立或者发生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是效力的相对独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保证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保证的合同债权而单独发生效力,此时,被保证的合同债权不成立、无效或者失效,对已经成立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不发生影响。此外,保证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灭的原因,而且,保证合不成立、无效或者消灭,对其所保证的合同债权不发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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