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12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市工伤保险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的全部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了退休,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的次月起应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手续,停止参加工伤保险。
(二)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对参保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及时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按规定办理停止参保和缴费手续。对不按规定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纳入参保,工作中发生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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