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政办发〔2005〕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事业单位,中央、省驻昭单位:
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切实做好我省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政办发〔1999〕126号)和云政办发〔2004〕199号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统一从2005年1月1日起参保。对参保单位产生的失业职工,符合条例要求的,其失业保险待遇按1999年1月22日以前的工龄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按分级负责的原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单位的工勤人员,单位应缴的失业保险费,市、县区两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职工个人应缴部分由单位在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工资基金手册、职工工资表定时审核、确认,交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程序从其账户中划拨入各级财政专户。
三、对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在自有经费中,通过增收节支办法自行解决。单位每半年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职工工资基金手册、工资花名册,共同确认缴费基数,由经办机构通知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征收。
四、全市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问题,待上级明文规定后再行参保。
五、各单位及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按上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计算。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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