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本案中的“单一协议”是非法的(《婚姻法》第3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在本案中,公司明显侵犯和干涉了聂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3)项指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单项协议”从一开始就对聂女士无法律约束力,聂女士有权拒绝履行协议。另一方面,“单一协议”不是公司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理由。另一方面,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第1042条(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扰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将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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