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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我商行专营销售空调业务,同时负责客户的售后免费安装调试。在安装某客户的空调时,因我商行人手不够,就临时请来王某帮忙,约定王某自备安装工具并约定了报酬。王某在安装过程中不慎坠楼造成重伤。王某现向我商行要求赔偿损失,我们之间是承揽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呢?我们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某商行李总
律师回复:
你们商行同王某之间应当是一种承揽法律关系。你们是定作人,王某是承揽人,根据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规定,定作人对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自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雇佣与承揽,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
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关系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劳务仅作为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
2、在完成工作时,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听从雇主的支配和指挥,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则不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承揽人须独立地完成工作任务。
3、雇员在从事雇主分配的任务时通常使用雇主提供的工具或设备,自己并不准备工具设施。而承揽人由于是独立完成定作人交办的事务,所以一般都使用自己的工具设备。
4、雇佣关系是定期支付报酬,承揽关系则多为按劳动成果结算。综合上述四点我们可以看出,王某的工作目的是完成空调安装,且自带工具,并应当自主独立作业,与你商行不存在任何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你们之间约定的报酬也即按劳动成果来结算,所以王某与你商行之间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同时在指示或选任上,你商行也不存在过错。
因此,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你商行对承揽人王某的人身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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