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是指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一般认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订立的多份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不必询问投保人是否相同。那么,投保人为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无疑构成重复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保险利益主体进行分析。重复保险责任期间的重叠包括完全重叠和部分重叠。完全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相同,又称同时再保险。部分重叠是指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不完全相同,但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又称为“不同时间多次保险”但是,保险期的开始和结束并不一定完全相同。如果保险期间只有一次重复,则重复期间内仍将是一份再保险合同。”“所谓的同一期间不必与多份保险合同的起止时间相同。它只需要部分期间处于交叉关系中,那些有共同利益的人就成为再保险人。”此外,有些教科书认为这里的“期间”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本文认为,这里的“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由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不一定与保险责任期相同,有时保险合同已经生效,但保险责任期尚未开始。因此,“期间”应指“保险责任期间”,而不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的同一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被保险人的生命和身体。一般认为,重复保险的投保人订立的多份保险合同,必须针对共同保险标的的同一保险利益,不必询问投保人是否相同。那么,投保人为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无疑构成重复保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对保险利益主体进行分析。保险利益最早由英国海商法学者创立。其内涵经历了一般保险利益理论、技术保险利益理论和经济保险利益理论的演进。人们对保险利益主体的认识也是渐进的。传统观念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保险利益主体,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主体。现代保险理论和实践普遍认为,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是否保险利益主体并不重要。关键是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主体。在财产保险中,只有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补足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没有实际意义,“被保险人是保险利益的自然承担人。双重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防止保险利益的承担者,即被保险人获得不正当的利益。因此,重复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被保险人是同一人。一般来说,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利益投保,不构成重复保险。但是,如果保险利益被混淆或吸收,则构成双重保险。因此,保险利益是否相同不是重复保险的一般要件之一,而同一保险标的物是重复保险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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