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驾驶人为追偿对象
a车辆驾驶人(同时也是车主)因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b车辆驾驶人因盗窃机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车辆驾驶人的追偿权;
c车辆驾驶人甲(同时也是车主)因与他人有矛盾,故意驾驶机动车撞击致他人受伤,伤者即可向肇事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垫付或赔偿,而保险公司在履行垫付或赔偿义务后即取得对驾驶人的追偿权;
2、以车辆所有人为追偿对象
a车主甲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车辆上路行驶与乙所驾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失控,致第三人受伤。第三人依法向乙所驾车辆的投保公司主张赔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依法赔付第三人损失后,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即可依法向甲行使追偿权。
b车主明知驾驶人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等情形,仍将车辆出租或出借给其使用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依法承担垫付或赔偿责任后除可向驾驶人主张追偿权外,亦可向车辆所有人行使追偿权。
3、以被挂靠人为追偿对象
被挂靠人成为追偿对象主要有两种情况:
a车辆所有人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发生交通事故的,挂靠人作为车辆的管理人负有管理责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范畴,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b车辆挂靠人疏于管理,对车辆驾驶人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主张追偿权。
4、以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追偿对象
雇员或公司职员在受雇或履行职务驾驶中存在无证、醉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行为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履行垫付或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其雇主、法人或其他组织主张追偿权。
但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是有着严格限制的,只有在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有特定情节的情形下才可以行使,如责任人醉酒驾车、未取得驾驶证等等。而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时也会根据实际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不同而有不同的追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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