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段内容提出了关于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的一些意见,包括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五个不准”原则,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等。同时,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为了更好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首先,要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同时,需要坚持“五个不准”原则,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不得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且无法恢复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其应得的相应征地补偿费;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见,不得假借以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的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的投入,不得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布征地补偿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征 地 补 偿 费 分 配 机 制 : 哪 些 部 门 负 责 监 督 和 管 理 ?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机制由多个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这些部门包括:
1.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土地征收项目,并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审批;
2. 财政部门:负责对征地补偿费用进行核算并安排资金,同时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进行监管;
3. 农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征用及补偿工作;
4. 城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工作;
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工作。
以上各部门在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征地补偿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分配。同时,他们还需定期公布征地补偿费用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相关部门需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包括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解释。同时,需坚持“五个不准”原则,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尊重被征地农民意见,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开发布征地补偿费。国土资源、农业、民政、劳动保障、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需密切配合,做好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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