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石佑诉湖南省永州市人民医院的医疗事故案
本案摘要:
1998年6月15日,蒋石佑因粘连性肠梗阻到永州市人民医院普外科住院治疗。当日下午,院方组织医生为其进行了急症肠粘连松解手术。由于此次手术效果不明显,10天后,经过专家会诊,院方再次为蒋进行手术。
术中,蒋一截小肠被切除。3米多的小肠不翼而飞,身心俱损的蒋石佑认为永州市人民医院给自己做手术时,切除的不是10厘米的破损肠管,而是大部分小肠。2000年1月,蒋前往南京军区总医院复诊,发现残留小肠仅余60厘米,诊断结果为短肠综合症。也就是说,正常人的小肠一般是4米左右,如果过短,吸收的营养不能满足肌体需要,就会造成贫血、消瘦、水肿、抵抗力下降,严重时可能导致患者休克或死亡。
2000年7月12日,永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论为二级甲等医疗技术事故。
2001年3月,蒋遂向永州市芝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营养费、治疗费、医药费和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4.3万元,同时要求法院先予执行80万元的治疗费。同年12月,芝山法院判决永州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74万余元,其中苞括需一次性付给蒋的继续治疗费42万元。
2001年12月31日,永州市人民医院向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2002年5月24日,永州市中级法院下达终审判决书。判决永州市人民医院一次性支付蒋363079.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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