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的仲裁时效为一年。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争议仲裁时效遇到的问题
第一,在医疗终结日之前,工伤职工尚处在住院医疗期间,不能行使投诉或申请仲裁的权利,即使知道权利被侵犯已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也应视为有正常理由超过时效,仲裁委应当受理。
第二,从医疗终结之日起60日内,只要工伤职工或其家属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投诉,或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评定伤残等级。均可认为工伤职工已向劳动部门主张权利,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进行事故调查、工伤认定以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伤残等级评定用了多少时间都不能认为工伤职工的申请超过仲裁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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