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仲裁无效的情形有以口头形式约定,仲裁的事项具有身份关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约定仲裁时要注意的事项是不要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不能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
一、约定仲裁协议无效情形
约定仲裁协议无效情形包括:
1.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无效;
2.仲裁标的为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身份关系的仲裁协议无效;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4.对仲裁纠纷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二、约定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事项
约定仲裁的时候需要注意的事项有:
1.不要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2.不能只约定仲裁地点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而且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要规范。如以下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ⅹⅹ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
三、约定仲裁管辖的规定
我国《仲裁法》第四条及第六条分别对此规定如下: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也对仲裁管辖权问题有明确规定。该规则第三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受理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条
《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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