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未到场的情况下,私自将妻子的房产卖予他人。近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存在过错的丈夫赔偿购房人损失5600元,判令中介公司退还购房人定金4400元。
被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5月5日,原告裴某与被告李某和被告洛阳某房产中介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李某将位于涧西区的住房一套(该套房屋所有权证是其妻被告陈某的名字)卖给裴某,成交价28万元;中介公司收取原告裴某中介服务费5600元、代办过户费300元、代办贷款服务费500元、交付房屋定金3600元等主要内容。合同上陈某的签名是其丈夫李某在陈某未到场的情况下代签的。合同签订后,李某于2010年5月5日向中介公司交纳服务费、代办过户费、贷款费和房屋定金共计10000元。之后,被告陈某以该套住房是个人财产为由,不同意卖房。为此发生纠纷,裴某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0年5月5日,原告裴某、被告李某和被告中介公司三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中涉及房产所有权人被告陈某不同意卖房,合同不能履行。被告李某明知欲出售的房产不完全属于自己所有,而与原告裴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对《房屋买卖合同》所涉及房产所有权人被告陈某没有签字,欲实现合同目的,明显失当,应退还收取原告裴某代办过户费、贷款费和房屋定金共计4400元,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中介服务费不应退还。原告裴某明知该房产所有权人不是被告李某,而与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审查不严,其要求被告李某、陈某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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